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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一號 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之標準。 二、政府會計係為提供有用資訊,以評估政府對公開報導、 施政績效、財務遵循之責任及跨期間公平性,其會計處 理及財務報導應依循下列基本假設、財務報表要素之認 列及基本會計原則辦理。 貳、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基金:係指依據法令、契約等設立,為執行特定 業務或達成一定目標之獨立財務與會計報導個 體。其現金與其他財務或經濟資源,連同相關之 負債與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暨其有關之變動 情形等,為一套自行平衡帳目。 (二)政事型基金:係為政府政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通 常其按年或按計畫取得之財務資源可全部支用。 (三)業權型基金:係為提供財物或勞務並收取代價而 成立之基金,通常必須維持其基金本金或資本之 完整性。 (四)信託基金:係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 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而成立之基金。
(五)資產:係指政府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 握之財務或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 能提供財務或經濟效益者。 (六)負債:係指政府因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財務 或經濟資源給付義務。 (七)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係指資產扣除負債後之 淨額。 (八)收入(或收益):係指一會計期間內財務(或經濟) 效益增加之部分,以資產之淨增加或負債之淨減少 等方式,造成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之增加。 (九)支出(或費損):係指一會計期間內財務(或經濟) 效益減少之部分,以資產之淨減少或負債之淨增加 等方式,造成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之減少。 (十)認列:係指對交易或其他事項所造成資產、負債、 基金餘額(或基金權益)、收入(或收益)、支出(或 費損)等之變動,加以記錄及報導之程序。 參、會計準則 基本假設 獨立個體 四、政府按基金觀點、組織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作會 計及財務報導時,可分別設立獨立之會計個體,並以基 金觀點為會計報導個體之基礎。
五、政府基金,除信託基金外,可分為政事型基金、業權型 基金二類。 政事型基金,包括收入供一般用途之普通基金;特定收 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處理政府重大公共 工程建設計畫之資本計畫基金;及依法定或約定之條 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債務基金。 業權型基金,包括供營業循環運用之營業基金;及經付 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 六、政府依據法令或配合財務管理之需要,設置及維持適量 數目之基金。 繼續經營 七、政府會計依政府永續經營之基礎,其資產不必按清算或 變現價值列帳,可繼續使用至原定計畫或目的完成;負 債不必立即清償,可至到期始予清償。 貨幣評價 八、政府會計以貨幣為衡量單位。 會計期間 九、政府會計按期間劃分段落,分期提供會計資訊或財務報 導。 會計基礎 十、政府會計依據報導個體之衡量焦點不同,分別採用現金 基礎、權責發生基礎、或二者之修正基礎。
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 財務報表要素 十一、與政府財務報表有關之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基金餘 額(或基金權益)、收入(或收益)及支出(或費損) 等。 認列要件 十二、政府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必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一)符合定義: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符合 財務報表要素之定義。 (二)可衡量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能客 觀且可靠地加以衡量。 (三)攸關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與政府 財務報表使用者之決策有關,具有影響決策之 能力。 (四)可靠性:財務報表中所認列之項目,須能忠實 表達、可驗證,並具中立性。忠實表達,係指 政府財務報表資訊與交易或其他事項完全一致 或吻合;可驗證,係指由適任性相同者,分別 採用同一衡量方法,對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加 以衡量,而能得出相同之結果;中立性,係指 政府財務報表資訊應避免偏差。
基本會計原則 成本原則 十三、政府會計對於資產或支出(或費損),應以實際交易代 價作為入帳之依據,如無實際交易代價,則以估計之 公平價值記載。 收入(或收益)實現原則 十四、政府之收入(或收益),在不同會計基礎下,應分別符 合收入(或收益)之定義及認列條件,始得加以認列。 其收入(或收益)之認列,應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二號「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及第三號「政 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辦理。 配合原則 十五、政府在特定會計期間認列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得 之對價交易收入(或收益),凡與該收入(或收益)產 生有關之支出(或費損),於同一會計期間認列。 預算管理原則 十六、政事型基金採用定額預算時,在會計期間內平時可透 過按預算基礎列示之相關科目實施預算控制,並編列 相關期中報表。會計期間終了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時, 應將按預算基礎列示之各科目結清,轉換為按政府會 計公報所訂之會計原則處理。 充分揭露原則 十七、政府會計報導應按不同個體之報導目的,完整表達經
濟事項相關資訊,並可進一步建構政府整體之合併財 務資訊,俾利使用者充分瞭解及作為決策之參據。 肆、附 則 十八、政府依法律規定所代管信託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導,以及其他信託基金營運情形必須揭露之事項,得 另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十九、政府為配合預算執行控制及相關帳務處理之需要,得 另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二十、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政事型基金:governmental funds 業權型基金:proprietary funds 信託基金:trust fund 獨立個體假設:separate entity convention 普通基金:general fund 特別收入基金:special revenue fund 資本計畫基金:capital project fund 債務基金:debt service fund 營業基金:enterprise fund 作業基金:operation fund 繼續經營假設:continuity or going concern convention 貨幣評價假設:monetary unit convention 會計期間假設:time period convention 會計基礎假設:accounting basis convention 認列:recognition 成本原則:cost principle 收入或收益實現原則:revenue principle 配合原則:matching principle 預算管理原則: budget management principle 充分揭露原則:full disclosure principle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馬嘉應 顧問 吳文弘 林瑞青 姚秋旺 施炳煌 陳維慈 研究員 周薰蕙 郭逢耀 黃成昌 黃凱苹 楊秀蓮 萬彩龍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二號 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壹 、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在建立政府會計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之 一般原則。 二、前段所稱衡量焦點,包括財務資源流量及經濟資源流量 兩種觀點;前者又分為當期財務資源流量及全部財務資 源流量觀點。所稱會計基礎,包括現金基礎、權責發生 基礎,以及二者之修正基礎,即修正現金基礎及修正權 責發生基礎。 貳 、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當期財務資源流量衡量焦點:又稱為可支用財務 資源衡量焦點,著重衡量一基金個體在一會計期 間內所獲得之財務資源,是否足以支付此期間所 產生之財務資源義務。強調資源之流動性與預算 遵循責任。 (二)全部財務資源流量衡量焦點:著重衡量一基金個 體在一特定期間內立即可用之財務資源,是否足 以支應與取得資本資產無關之全部負債。強調跨 期間公平性。
(三)經濟資源流量衡量焦點:著重衡量一基金個體於 存續期間獲得之一切經濟資源,是否足以支付此 期間所產生之經濟資源義務。強調營運績效。 (四)現金基礎:係於交易或其他事項收付現金之時點, 對收入(或收益)、支出(或費損)及相關資產負 債等要素,予以認列入帳。無關現金收付者,均不 予認列入帳。 (五)修正現金基礎:係現金基礎之修正,最常見之方 式,係指一會計期間內之交易或其他事項,須延 至該期間終了後一段時間(如十五日),始能完成 現金收付者。 (六)權責發生基礎:係於交易或其他事項發生權利或 義務之時點,對收入(或收益)、支出(或費損) 及相關資產負債等要素,予以認列入帳。 (七)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係權責發生基礎之修正,其 收入及支出之認列,原則上除應符合權責發生基 礎條件外,收入尚應兼具當期可用性。所稱可用 性,係指一會計期間內已收取之收入,或已發生 之收入但預計於會計期間終了後一定期間內可收 取以供運用之資源;該一期間不應超過兩個月, 若因特殊情況,事實認定超過兩個月為合理時, 應揭露所採用之期間,及認定為合理之事實。
參、會計準則 衡量焦點 四、政事型基金以當期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其衡量著 重當期財務資源與給付義務及其相關之變動。為衡量跨 期間公平性,必要時,則可採全部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 焦點。 業權型基金以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其衡量著重經 濟資源與給付義務及其相關之變動、損益之決定或資本 之維持。 五、當採用當期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時,係由營運資金 之觀點作報導,基金平衡表中列示之資產、負債,不包 括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資產、負債間之差額,為可供 支用之金額。 六、當採用全部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時,基金平衡表中 列示之資產,係指現金與可立即產生現金收入之其他資 產,但不包括無法變現之資本資產、預付款項及材料或 物料等;負債,係指與取得資本資產無關之全部負債(包 括因彌補虧絀而產生之長期負債等)。 七、當採用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時,基金平衡表中列示 之資產,係指全部資產;負債,則包含全部負債。 會計基礎 八、政事型基金,除普通基金之公庫出納會計採現金或修正現
金基礎外,應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認列收入及支出。 業權型基金,應採用權責發生基礎,認列收益及費損。 九、在現金基礎下,政府係於收取現金時認列收入,於支付 現金時認列支出。 十、在修正現金基礎下,除現金基礎下所認列之收入及支出 外,尚包括一會計期間內已發生,但於會計期間終了後 一定時間始能完成現金收付之收入及支出。 十一、在權責發生基礎下,收益之認列,在可衡量之情況下, 必須符合已賺得與已實現(或可實現)兩條件。所稱 已賺得,係指獲取收益主要過程已大部分完成;已實 現(或可實現),係指已產生(或可產生)現金或對現 金之請求權。至費損之認列,應與其相關之收益在同 一會計期間認列。但收益與費損無直接因果關係時, 費損應在資產已消耗、減損或負債已增加時認列。 十二、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下,收入及支出之認列,除應符 合權責發生基礎條件外,收入尚應具可用性始予認 列,至支出之認列,則有三項例外:(一)採購材料或 物料,可在購買時或使用時擇一認列為支出;(二)預 付跨年度之款項,若於支付時,已全數認列為支出, 會計期間終了時,得不認列預付款項;(三)長期負債 之利息於給付時認列,會計期間終了不認列應付利 息。退休金等給付,應分別於給付日或提撥日認列為 支出,會計期間終了不認列應付款項。
肆、附 則 十三、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得另訂政 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十四、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當期財務資源流量:current financial resources 全部財務資源流量:all financial resources 修正現金基礎:modified cash basis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modified accrual basis 可用性:available 可衡量:measurable 已實現(可實現):realized(realizable) 已賺得:earned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吳清在 顧問 吳文弘 姚秋旺 黃永傳 研究員 林佳欣 林秀敏 許一娟 陳梅英 廖訓詮 賴芳燕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三號 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ㄧ、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收入:係指政府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取、賺得或 受贈,而增加可供運用之資源,並造成政府基金 餘額(或基金權益)增加者。在政事型基金包括 一般性收入及其他財務來源;在業權型基金則為 收益。 (二)一般性收入:係指政事型基金辦理一般政務,依 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得,而增加可運用之財務資 源,並造成政府基金餘額增加者。 (三)其他財務來源:係指政事型基金除一般性收入以 外,凡會增加可運用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 之增加者均屬之。例如,舉借長期負債、基金間 資源移轉等。 (四)基金間資源移轉:係指同一政府不同基金間資源 之移轉,例如基金間之補助款,或一基金撥款成 立另一基金,或收回結束基金餘額等,但不包括 基金間交易、借貸及委辦事項。
(五)收入分類:收入,依據認列及衡量之需要,劃分 為對價交易收入及無對價交易收入二種。 (六)對價交易收入:指政府有償提供財物或勞務所獲 得財務或資本資源。例如,財產收入、營業盈餘 及事業收入、信託管理收入等。 (七)無對價交易收入:指政府無償獲得財務或資本資 源。例如,稅課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補助及 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等。 (八)無對價交易收入依其性質劃分為下列四種: 1、衍生性稅課收入:原則上來自於政府向交易 行為強制課徵之稅款。此類收入主要特性為, 政府就交易行為(如買賣貨品或勞務之僱用) 徵收之稅課收入,例如,綜合所得稅、營利事 業所得稅、營業稅等。 2、強制性無對價收入:指除上述衍生性稅課收 入以外之政府強制性收入。此類收入主要特性 為,繳納者依法繳納衍生性稅課收入以外之稅 款、或違反法令、契約而產生之罰款及賠償收 入。 3、補助及協助收入:指不同政府間資源之移轉 收入,並可規定用於特定計畫、目的或期間。 此類收入主要特性為,若資源提供者規定有補 助、協助條件,則收受資源之政府必須依其條 件履行義務。
4、捐獻及贈與收入:指民間資源提供者自願性 移轉資源予政府。資源提供者可以限制使用之 目的及條件。此類收入主要特性為,資源提 供者與收受者彼此間並無強制性。 參、會計準則 對價交易 三、政府對價交易收入,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 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處理。 四、對價交易收入,應於資源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 及可衡量時認列。 無對價交易 五、無對價交易收入,應於資源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 量時認列。採用權責發生基礎時,無對價交易收入依第 六段至第九段之會計處理,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時, 依第十段之會計處理。 六、衍生性稅課收入,政府應於交易行為發生時,認列收入。 但依法律規定有繳納時期者,應於該規定期間,認列收 入,二者並均依有系統之方法調整估計增補退稅款及無法 收回稅款。
七、強制性無對價收入,政府應於法令或契約規定可強制收 取權發生時,認列收入。收入之金額,為依有系統之方 法調整扣除估計退稅款及估計無法收回款項後之淨額。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政府應於資源提供 者承諾給付,且資源可以衡量及極有可能收取時,認列 收入。資源提供者若設有條件,尚應於符合條件時,始 認列收入。符合條件前,資源提供者並不存有給付之義 務,資源收受者亦無應收之權利,已移轉之資源應分別 作為預付款項或預收收入處理。已認列之收入,若發生 無法按照條件履行,導致資源提供者不提供資源,或要 求資源收受者退回已收受之部分或全部資源時,資源收 受者應作沖回分錄。 九、上述已認列之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若限 制用於特定用途,應作為限制用途之基金餘額(或基金 權益)處理;若資源收受者無法遵守該限制,導致資源 提供者不提供資源,或要求資源收受者退回已收受之部 分或全部資源時,資源收受者應作沖回分錄。 十、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時,無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如下: (一)衍生性稅課收入:政府應於交易行為發生,且資源 可用時,認列收入。但依法律規定有繳納時期者, 應於該規定期間,且資源可用時,認列收入。 (二)強制性無對價收入:財產稅應於課徵財產稅,且資 源可用時,認列收入。財產稅以外之強制性無對價
收入,應於法令規定可強制收取權發生,且資源可 用時,認列收入。 (三)補助及協助收入與捐獻及贈與收入:政府應於資源 提供者承諾給付,且資源可以衡量及極有可能收 取,並供運用時,認列收入;但資源提供者設有條 件時,應於符合條件,且資源可用時,始得認列收 入。 十一、一政府代其他政府收取衍生性稅課收入或強制性無對 價收入,後者應依本公報第六段及第七段或第十段 (一)(二)之規定,認列收入。 政事型基金 十二、政事型基金一般性收入中,其對價交易收入之認列, 除符合第三、四段規定外,尚需具有可用性;無對價 交易收入之認列,依第十段規定處理。 十三、政事型基金於舉借普通長期負債時,應將長期負債之 本金、溢價,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並列入普通資本 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十四、同一政府不同基金間除交易、借貸及委辦事項以外之 資源移轉,應於收取資源時,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 十五、政事型基金於交換、移轉、處分(含出售、贈與、毀 損、遺失、報廢等)普通資本資產,若獲有相關收入, 應於資源可收取運用時,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並將 該資產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業權型基金 十六、業權型基金之收入,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 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七、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收入:revenues 一般性收入:general revenues 其他財務來源:other financial sources 對價交易收入:exchange revenues 無對價交易收入:nonexchange revenues 衍生性稅課收入:derived tax revenue 強制性無對價收入:imposed nonexchange revenue 補助及協助收入:aid and assistance revenue 捐獻及贈與收入:contribution or donation revenue 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general capital asset and long-term liability accounts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林美花 顧問 吳文弘 李建然 黃永傳 劉順仁 鄭裕博 研究員 李雪梅 林秀敏 莊雅惠 黃育民 廖訓詮 薛月對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四號 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支出:係指政府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 贈,而減少可供運用之資源,並造成政府基金餘額 (或基金權益)減少者。在政事型基金包括一般性 支出及其他財務用途;在業權型基金則為費損。 (二)一般性支出:係指政事型基金辦理之一般政務,依 法令或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贈,而減少可運用 之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之減少者。 (三)其他財務用途:係指政事型基金除一般性支出以 外,凡會減少可運用之財務資源,並造成基金餘額 之減少者均屬之,例如,基金間資源移轉等。 (四)資本資產:係指供施政或營運使用且具有一定使用 或保存年限之有形或無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有 價證券投資、權利、天然資源及其他無形資產等。 (五)確定提撥退休金制:係指政府與員工依退休規定每
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受託人保 管運用。員工退休時,由受託人將政府與員工共同 提撥之資金與運用孳息給付予退休員工之制度。 (六)確定給付退休金制:係指政府承諾於員工退休時, 按約定退休規定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 定數額之退休金制度。 (七)資本租賃:承租人之資本租賃,係指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 予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估計剩餘使用年限之四分 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各期租金給付總額及優惠承購價 格或保證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到租賃 資產公平價值減去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抵減 後餘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限四分之三以上之 舊品租賃,不適用上述第3、4兩項之規定。 (八)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係指當期償付之資 本租賃款,減除利息支出及手續費支出後之餘 額。其中利息及手續費支出,係按期初資本租賃 負債,分別乘以適當之利率及費率而得。
參、會計準則 政事型基金 三、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包括施政或營運支出、取得普 通資本資產支出、償付普通長期負債本金、以及支付債務 利息暨債務手續費等。其他財務用途,包括舉借新債償付 普通長期負債本金及基金間資源移轉等。 一般性支出 四、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視業務需要,按職能或政事別、 計畫或業務別、機關或基金別、性質別及用途別等加以分 類報導。 五、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原則上於支付義務已發生且金 額可衡量時認列。 六、政事型基金採購材料或物料,若採購買法,按購買金額認 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耗用法,按領(耗)用金額認列為 一般性支出。會計期間終了時,均應按未領(耗)用之材 料或物料金額提列基金餘額準備,採購買法者,並應將未 領(耗)用之材料、物料增加(或減少)數,認列為材料、 物料存貨之增加(或減少)數及其他財務來源(或其他財 務用途)。 七、政事型基金預付款項,如預付二年期保險費,若採購買法, 於預付時直接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耗用法,於提供服
務之會計期間認列為一般性支出,會計期間終了時,並應 按未提供服務之預付款項提列基金餘額準備。 八、政事型基金舉借普通長期負債之本金、債務利息及債務手 續費,於償付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其中長期負債本金, 應同時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九、政事型基金之退休金支出,若採確定提撥退休金制,於提 撥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若採確定給付退休金制,於提 撥時或到期給付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時,認列為一般 性支出。有關退休金之相關會計處理,得另訂政府會計準 則公報辦理。 十、政事型基金取得普通資本資產之支出,於支付時,認列為 一般性支出,並同時記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政事型基金以資本租賃方式租賃普通資本資產,於租賃初 期,必須按各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 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 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孰低者,認 列為一般性支出及其他財務來源,並記入普通資本資產及 長期負債帳。每期支付之租賃款,應認列為一般性支出, 並將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 負債帳沖減之。 十一、政事型基金間及政事型基金與其他基金間之交易,依第 五段之原則認列為一般性支出。
十二、政事型基金之委辦事項,應於受託者已依契約規定支用 並辦理結報時,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受託者未支用前, 先行撥付備供支用之款項,應列為預付款項,會計期間 終了時,並按未支用之預付款項提列基金餘額準備。 十三、不同政府間之補(協)助或政府對民間團體、個人之補 (捐)助及贈與,資源提供者若未設定條件,應於承諾 給付,且支付義務已發生及金額可衡量時,認列為一般 性支出;若設有條件,尚應於資源收受者符合相關法令 或契約規定時,始認列為一般性支出。補(捐)助計畫 於執行完成後尚有賸餘數,或發生資源收受者未能完全 履行相關規定,資源提供者若可要求收回已支付之部分 或全部資源,於收回資源時,應作為已認列支出之減項 (當年度收回)或列為收入(以後年度收回)處理。 其他財務用途 十四、政事型基金舉借普通長期負債償還舊債,於該債務償還 時,認列為其他財務用途,並將該債務自普通資本資產 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十五、同一政府不同基金間除交易、借貸及委辦事項以外之資 源移轉,應於撥付資源時,認列為其他財務用途。 業權型基金 十六、業權型基金之支出,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有規
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七、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支出:expenditures 一般性支出:general expenditures 其他財務用途:other financial uses 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 普通資本資產:general capital assets 基金間資源移轉:interfund transfers 確定提撥退休金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 確定給付退休金制: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委辦事項:reimbursement 補助:grant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馬嘉應 顧問 江淑玲 吳文弘 林瑞青 姚秋旺 施炳煌 張敏蕾 陳維慈 研究員 李美瑩 周薰蕙 施顯超 郭逢耀 陳幸敏 楊秀蓮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五號 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會計報告編製之準則。 二、前段所稱政府會計報告,每一年度至少應編製一次。並 得視報告使用者之需要編製期中會計報告,以及跨年或 跨期間之管理用報告,其內容視需要訂之。 貳、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係 資本資產(包括限制用途之資本資產),減除累計 折舊以及為取得、改良與擴充資本資產而舉借之 未償債務後之淨額。但已舉借而尚未支用之相關 債務,應報導為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二)限制用途之淨資產:指限制使用目的之淨資產, 包括受法令、債權條款、捐贈條件或其他條件等 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三)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係指淨資產中,凡不符合 上述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 及限制用途之淨資產定義者,均屬之。
(四)政事型業務:係指政府為民服務所提供之一般政 務活動。通常係透過稅課、政府間收入及其他無 對價交易收入籌措資金者。 (五)事業型業務:係指政府以商業或類似商業經營方 式提供財物或勞務之活動。通常係透過向買受人 收取價款方式籌措資金者。 (六)組成單位:係指除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及信 託基金以外,政府對其負有財務上責任且具有控 制能力之其他法律實體,若將其排除於政府財務 報導之外,將造成財務報告之誤導及不完整者。 例如,政府依法律或契約規定須提供該單位財務 協助或承擔其財務責任,且能指派該單位管理階 層之多數成員,並足以影響該單位之決策者,包 括,行政法人等。 (七)計畫收入:係指政府因提供財物、勞務或特許權 等,而向購買、使用或直接受益者收費之服務收 入,以及該政府以外之個人或團體指定用於政府 特定計畫之補(協)助、捐助(贈)。例如,服務 收費、對特定計畫之補助及捐助收入等。 (八)普通收入:政府收入,除計畫收入外,其餘均為 普通收入。例如,稅課收入等。 (九)內部活動:係指基金間內部往來事項,例如基金
間資源移轉、借貸及委辦事項等,但不包括按外 界交易價格買賣之基金間交易。在編製政府整體 財務報表時,為避免重複計算,應予沖銷。內部 活動事項之處理,應先列為內部餘額,再加以沖 銷。 (十)主要基金:在編製基金基礎財務報表時,如按主 要基金劃分單獨欄位列示時,除普通基金為當然 之主要基金外,其他個別之政事型或業權型基 金,其收入(或收益)、支出(或費損)、資產或 負債金額中,至少應有一項目達到該類型基金(政 事型或業權型基金)相同項目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及全部基金(政事型及業權型基金)相同項目總 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即可視為主要基金。其他基 金對財務報表使用者具有足以影響其決策時,亦 可視情形列為主要基金。 參、會計準則 四、政府會計報告以基金觀點為基礎,除本公報規定必需編 製外,設計時應同時考慮可按不同需要轉換為組織觀 點、計畫觀點或預算觀點之會計報告。 五、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管理者討論與分 析(或總說明)、基本財務報告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
管理者討論與分析(或總說明) 六、為協助報告使用者了解政府會計報告之重要內容暨介紹 基本財務報告之結構,管理者應提出討論與分析(或總 說明),置於基本財務報告之前端,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本財務報告之簡述。 (二)前後年度財務資訊之比較。 (三)整體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之分析。 (四)主要基金之基金餘額或淨資產重大增減原因之分 析。 (五)與預算比較之資訊。 (六)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七)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重大增減原因之說明。 (八)已知且預期對未來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存有重大 影響事項之說明。 基本財務報告 七、政府基本財務報告,包括整體財務報表、基金基礎財務 報表及其附註。 八、政府財務報表之表首,應清楚表達下列項目: (一)報導個體名稱。 (二)財務報表名稱。 (三)財務報表之報導日期或期間。 (四)財務報表所使用之幣別及數字單位。
整體財務報表 九、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包括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均採 用經濟資源之衡量焦點及權責發生之會計基礎作報導。 政府整體財務報表,由基金基礎財務報表調整彙編而 成。編製時,應將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及會計 基礎,調整轉換成與整體財務報表一致。基金間之內部 活動金額,亦應加以沖銷或作重分類處理。 十、政府整體淨資產表,應依資產減負債等於淨資產或資產 等於負債加淨資產之格式擇一作報導,其淨資產應分為 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限制用途 之淨資產及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三類。該表應將政府主 體及組成單位分開列示,並將政府主體劃分為政事型業 務及事業型業務二類作報導,但信託基金則不予列入。 十一、政府整體營運表,用於報導政府每一年度提供服務之 所有收入及成本,使報表使用者明瞭政府每一職能所 帶來之財務利益或負擔。該表中,政府每一職能需劃 分為計畫收入及普通收入二類,俾供辨識該職能需要 政府普通收入挹注之程度。除特殊及非常項目外,政 府應按職能別報導所有之費用,包括各職能之直接費 用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如間接費用分攤有困難,可 列示於一般政務或一般行政等職能中。 十二、在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時,營業基金應按其會計年 度終了時之業主權益(或淨資產)總額,以及當年度 損益金額,按政府持股比率核算後,分別列入整體淨
資產表及營運表相關科目,以表達政府對該基金實際 擁有之投資權益。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 十三、基金基礎財務報表,除信託基金外,分為政事型基金 財務報表及業權型基金財務報表二類,採用與個別基 金相同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礎。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應按基金類型列示,並按主要基 金劃分欄位表達,但非主要基金可以合併欄位處理。 其內容均由個別基金財務報表彙計而成。 十四、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中,政事型基金財務報表,至少應 包括平衡表與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簡稱營 運表)二種,內容如下: (一)政事型基金平衡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日期財務 資源之資訊,應採用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餘額 之格式報導,其內容包括資產、負債及基金餘 額三項,其中基金餘額,應劃分為已提列準備 與未提列準備二部分。 (二)政事型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餘額變動表,在 報導基金特定期間財務資源流入及流出之資 訊,其內容包括一般性收入、一般性支出及二 者相減後之賸餘(或短絀),至其他財務來源及 用途、特殊及非常項目與其他影響基金餘額之 項目,則列於賸餘(或短絀)之後,最後加總 為本期基金餘額變動數。
十五、基金基礎財務報表中,業權型基金財務報表之編製如 下: (一)營業基金,至少應包括依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所應編列之財務報表。 (二)其餘基金,至少應包括平衡表或淨資產表與收 入、費用及基金淨資產變動表(亦簡稱營運表) 及現金流量表三種,內容如下: 1、業權型基金平衡表或淨資產表,在報導基 金特定日期之財務狀況,可採用資產等於 負債加淨資產或資產減負債等於淨資產之 格式報導,其內容包括資產、負債及淨資 產三項,其中淨資產,應分為投資於資本 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限制用 途之淨資產及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2、業權型基金收入、費用及基金淨資產變動 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期間之營運結果,其 內容包括營運收入、營運費用及二者相減 後之營運利益或損失(賸餘或短絀),至非 營運收入及費用、特殊及非常項目與其他 影響基金淨資產之項目,應列於營運利益 或損失(賸餘或短絀)之後,最後加總為 本期淨資產變動數。
3、業權型基金現金流量表,在報導基金在特 定期間之現金或約當現金之流入與流出情 形,其內容應表達來自營運活動、非資本 融資活動、資本及相關融資活動、投資活 動等而來之現金流量。必要時,並應表達 調節營運利益或損失(賸餘或短絀)為營 運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或流出)之資訊。 財務報表附註 十六、財務報表附註是基本財務報告的一部分,其內容至少 應包括下列重要資訊: (一)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報導之範圍,例如,說明不 包括信託基金及具有信託性質之組成單位之資 訊。 (二)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所使用之衡量焦點及會計基 礎。 (三)基金基礎與整體財務報表間之調整轉換,與基 金間內部活動沖銷之政策。 (四)政府事業型業務適用民營事業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之政策。 (五)其他重大會計政策或重要資訊。 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 十七、政府年度會計報告尚需揭露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其 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重要資訊:
(一)政府預、決算報表與本公報所訂政府會計報告 間之配合與調整事項。 (二)重要或依法設立信託基金之淨資產變動情形之 資訊。 (三)各組成單位之資訊。 (四)其他重要資訊。 肆、附 則 十八、普通基金及其他各種基金適用之會計報告,得另訂政 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十九、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淨資產:net assets invested in capital assets(net of related debt) 限制用途之淨資產:restricted net assets 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unrestricted net assets 政事型業務:governmental type activities 事業型業務:business type activities 組成單位:component units 計畫收入:program revenues 普通收入:general revenues 內部活動:interfund activities 主要基金:major funds 管理者討論與分析:management discussion and analysis(MD&A) 基本財務報告:basic financial reports 政府整體財務報表:government-w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淨資產表:statement of net assets 營運表:statement of activities 基金基礎財務報表: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其他必要之補充資訊:required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other than MD&A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周玲臺 顧問 吳文弘 林嬋娟 姚秋旺 鄭如孜 研究員 莊枝鳳 許庭禎 黃成昌 蕭家旗 鍾智耀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固定資產取得、改良、擴充 及處分之會計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固定資產:通常又稱為財產、廠房及設備,係指 政府所有供施政、營運使用,且須具有一定使用 或保存年限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 (含附屬於房屋建築之水溝、圍牆等設施)、房屋 建築及設備、基礎設施、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 輸設備、資訊設備(含硬體及必備之軟體)、收藏 品及傳承資產暨雜項設備等。 (二)基礎設施:係指除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外之設施, 具有不可移動及通常擁有較長耐用年限之公共設 施,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水壩、排水及下水 道系統等。 (三)收藏品及傳承資產:係指為典藏、研究及展示使 用,且具有歷史、自然、文化、教育或藝術美學 意義及無預期明確保存期限之圖書、史料、古物、 博物及歷史建築、古蹟等,但不包括非供典藏、
研究及展示用之土地。收藏品,會隨著研究、展 示等使用而逐漸消失或耗損者,為消耗性收藏 品,其餘為非消耗性收藏品。 參、會計準則 三、固定資產應依其用途與性質加以分類,並採用不同報導 與評價方式,以提供施政決策所需之攸關資訊。固定資 產之分類,應依其最小使用單元加以辨認。 政事型基金 普通固定資產支出之資本化 四、本公報所稱資本化,係指將取得、改良及擴充普通固定 資產之支出,除列為政事型基金之一般性支出外,並應 登載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五、政事型基金取得(或建造)普通固定資產,原則上應按 其成本予以資本化。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 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至購建期間之利 息費用,以及自行研發資訊軟體之必要直接成本,亦應 予以資本化。 六、政事型基金以資本租賃方式取得普通固定資產,應以其 各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 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 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公平價值之較低者予以資本 化。
七、政事型基金以交換方式取得普通固定資產,凡屬不同種 類之資產交換者,應以交換日所取得之換入資產公平價 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換入資產之公平價 值無法確認時,得以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入帳。若兩者 之公平價值均無法確認,則以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入 帳。凡屬同種類資產之交換者,應採用換出資產之帳面 價值與公平價值較低者予以入帳。 普通固定資產交換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應將其收到現 金列為其他財務來源,付出現金列為一般性支出,同時 換入之資產除按其公平價值入帳者外,其資產成本應隨 同收到或付出之現金而增減。 八、政事型基金因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之普通固 定資產,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平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 長期負債帳。公平價值無法取得者,應按估計價值入帳。 無法估計其價值者,得僅記載資產數量資料。 九、政事型基金取得普通固定資產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 相關支出,應列為一般性支出,但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 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 則應予資本化。普通固定資產取得後,並可依法令規定 辦理重估價。 普通固定資產折舊 十、政事型基金取得之普通固定資產,除土地、傳承資產及 非消耗性收藏品,不予提列折舊外,應在估計耐用年限
內採有系統而合理之方法提列折舊,其累計折舊並作為 普通固定資產之抵銷項目,列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 債帳。 普通固定資產之移轉、處分 十一、政事型基金將普通固定資產移轉予其他基金或其他政 府時,應將該資產之帳面價值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 負債帳沖減之。接受其他基金或其他政府移入固定資 產時,應按該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較低者,列 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普通固定資產為有償(或作價)移轉時,移出資產之 政事型基金,比照第十二段出售之規定處理;接受移 入資產之政事型基金,比照第五段取得普通固定資產 之規定處理。 同一政事型基金項下各部門間之普通固定資產移轉, 僅需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作部門間固定資產 之增減變動紀錄。 十二、政事型基金於普通固定資產出售時,除應按其售價收 入列為其他財務來源外,同時應將該資產之帳面價值 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普通固定資產 贈與他人時,得比照前述出售之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政事型基金於普通固定資產毀損、遺失及報廢時,應 將該資產之帳面價值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 減之。當毀損、遺失獲有保險理賠金時,應列為其他 財務來源。當報廢有相關報廢成本(如拆除費)及出
售殘值時,應按出售殘值超過報廢成本之淨額,列為 其他財務來源,若有不足,則列為一般性支出。 財務報導 十四、政事型基金取得、改良、擴充、交換、移轉及處分普 通固定資產,各該基金應按月將其列入普通資本資產 表(或目錄)及其增減變動表。在編製政府年度會計 報告時,應將其列入普通資本資產總表(或總目錄) 及其變動總表,並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政府 會計報告之編製」規定,將普通固定資產之成本、折 舊、累計折舊及相關影響數調整列入政府整體淨資產 表及整體營運表中。 業權型基金 十五、業權型基金之固定資產,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 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六、本公報發布後,對於既存固定資產,因以往紀錄不周 全,致未記載者,應依本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若無法 確定其成本者,應按公平價值或估計價值列入普通資 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無法估計其價值者,得僅記載 資產數量資料。
十七、政府持有之有價證券投資、權利、天然資源及其他無 形資產,不在本公報規範範圍內,得另訂政府會計準 則公報為準據。 十八、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 7 -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固定資產:fixed assets 財產、廠房及設備: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簡稱PP&E) 普通固定資產:general fixed assets 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 收藏品及傳承資產:collections and heritage assets 最小使用單元:base unit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蔡博賢 顧問 吳文弘 許崇源 陳慶財 薛富井 研究員 張信一 陳慧娟 黃兆君 黃秋酈 蕭慶福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 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長期負債舉借、償還之會計 處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長期負債:係指不需於一年之內償付之負債,包 括應付債券、長期借款、資本租賃負債及其他長 期負債等。 (二)應付債券:係指發行期間超過一年之長期債券, 包括公債、公司債等。 (三)長期借款:係指向金融或其他機構借入之款項, 其償還期限超過一年者。 (四)資本租賃負債:係指因資本租賃所產生之長期負 債。 參、會計準則 政事型基金 普通長期負債之舉借及償還 三、債務基金以外之政事型基金發行債券或舉借長期借款,
除債券面值、溢價或借款本金應列為該基金之其他財務 來源,債券折價應列為其他財務用途,債券發行成本應 列為一般性支出外,同時並應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 負債帳。 四、政事型基金若自行償付到期普通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 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除應列為一般性支出外,並應 將該債務面值或本金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 之。若係提前清償,應將未攤銷之債券溢、折價及發行 成本一併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五、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普通長期負債之償付及相關財 務運作事項,原舉債之政事型基金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 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該政事型基金應認列為其他財 務用途,債務基金應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債務基金於 償付普通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時,除應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外,並應將該債務面值或本 金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若係提前清 償,有關未攤銷之債券溢、折價及發行成本,應依本公 報第四段之規定辦理。 六、政事型基金之資本租賃負債,除應按各期租金給付總額 (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 購價格(或承租人保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 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孰低者,認列為其他財務來源外, 並應將該資本租賃負債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 帳。每期支付之租賃款,除應認列為一般性支出外,並
應將當期應攤銷之資本租賃負債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 負債帳沖減之。 舉借新債償還舊債 七、政事型基金以舉借新債方式償付普通長期負債,其舉借 新債時,應依本公報第三段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償付時, 除普通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部分,應列為各該基金之 其他財務用途外,餘均依本公報第四段及第五段之相關 規定辦理。 債券溢、折價及發行成本之攤銷 八、政事型基金發行債券之溢價或折價及發行成本,應在債 券流通期限內採有系統而合理之方法加以攤銷。未攤銷 之債券溢、折價,應列為債券面值之加、減項,未攤銷 之債券發行成本應列為遞延借項,均應記載於普通資本 資產及長期負債帳。 財務報導 九、政事型基金舉借及償還普通長期負債,各該基金應按月 將其列入普通長期負債表(或目錄)及其變動表。在編 製政府年度會計報告時,應將其列入普通長期負債總表 (或總目錄)及其變動總表,並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五號「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製」規定,將普通長期負債之 面值或本金、未攤銷之債券溢價或折價、未攤銷之債券 發行成本及相關影響數調整列入整體淨資產表及整體營 運表中。
業權型基金 十、業權型基金之長期負債,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報另 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肆、附 則 十一、估計負債、或有負債及退休金有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 理,得另訂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據。 十二、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以處會字第0九四000七九六五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長期負債:long-term liabilities 普通長期負債:general long-term liabilities 應付債券:bonds payable 長期借款:long-term loans payable 資本租賃負債:capital lease liabilities 未攤銷之債券溢價:unamortized premium on bonds payable 未攤銷之債券折價:unamortized discount on bonds payable 未攤銷之債券發行成本:unamortized bond issue cost 遞延借項:deferred charges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陳慶財 執行秘書 吳文弘 石素梅 江美桃 吳文弘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姚秋旺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委員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蔡信夫 顧問 吳文弘 陳慶財 鄭如孜 研究員 王惠津 周宜君 范黛明 張信一 曹玉琴 黃淑端 黃細清 (按姓氏筆劃排列) 作業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作業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 伍、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在於建立作業基金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告規範。 陸、定義及說明 二、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作業基金:係指政府為提供財物或勞務之目的, 通常以收取價款方式收回其成本,供循環運用, 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業權型基金。 (二)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係指影響營運餘絀之收益 及費損產生之相關現金流入及流出。但不包括投 資及融資活動餘絀產生之現金流量。 (三)資本及相關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係指資本資產 之取得(或建造、改良及擴充)、出售以及相關融 資活動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但不包括已列入 投資活動之長期證券投資產生之現金流量。 (四)非資本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係指非資本資產之 融資交易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五)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係指證券之投資及處分、 投資收益、貸款及收回之本金與利息等活動產生 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六)直接法編製之現金流量表:本法所編現金流量表 中,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表達,係直接列示當期 各項營運活動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項目。 (七)間接法編製之現金流量表:本法所編現金流量表 中,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表達,係從收入、費用 及基金淨資產變動表中之營運餘絀,調整不影響 當期現金之餘絀項目、與營運餘絀有關之流動資 產及流動負債項目之變動金額等而得,以求算出 營運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入或流出。 參 、會計準則 三、作業基金以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採用權責發生基 礎為會計基礎。 四、作業基金之年度基本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表及 附註: (一)淨資產表(或平衡表)。 (二)收入、費用及基金淨資產變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五、作業基金之淨資產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日期之財務狀況, 其內容包括資產、負債及淨資產三項。 資產項目中,對受暫時或永久限制用途,致無法支應一般 業務所需者,應設置限制用途資產及相關科目記載之。 負債項目中,依法律或契約規定,必須以限制用途資產
償還者,應設置限制用途負債及相關科目記載之。 淨資產項下,應分為投資於資本資產(扣除相關負債)之 淨資產、限制用途之淨資產及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 限制用途資產扣除限制用途負債後之餘額,應列入淨資 產項下之限制用途淨資產科目。限制用途淨資產,並應 於限制解除時重分類列入未限制用途之淨資產項下。 六、作業基金之收入、費用及基金淨資產變動表,在報導基 金特定期間之營運結果及淨資產之變動情形,其內容依 序為營運收入、營運費用以及二者互抵後之營運餘絀; 其次為營運外收入及費損、特殊及非常項目等,以及根 據以上項目計算而得之本期餘絀,再與其他影響基金淨 資產之項目加減計算產生本期淨資產變動數。最後,將 本期淨資產變動數與期初淨資產加減計算產生期末淨 資產。 七、作業基金之現金流量表,在報導基金特定期間之現金及 約當現金之流入及流出情形,其內容應表達來自營運活 動、資本及相關融資活動、非資本融資活動、投資活動 之現金流量。 作業基金之現金流量表,應採直接法報導營運活動之現 金流量,並同時揭露間接法下營運餘絀與營運活動淨現 金流量之調整情形。但過渡期間得先採間接法報導。 八、作業基金財務報表之附註,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重要 資訊:
(一)因配合法律、契約或政府會計公報規定,與民營 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者。 (二)主要資本資產內容,對折舊性資本資產與非折舊 性資本資產應分別說明,並揭露其於本期變動之 資訊。 (三)長期負債變動內容,並揭露長期負債一年內到期 之部分。 (四)其他重大會計政策或重要資訊。 九、作業基金之會計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公報 及其他政府會計公報相關規定處理。政府法律或會計公 報未規定者,則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處理。 肆 、附 則 十、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以處會字第0九六000七五八0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作業基金:operation fund 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cash flows from operating activities 資本及相關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cash flows from capital and related financing activities 非資本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cash flows from noncapital financing activities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cash flows from investing activities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鹿篤瑾 石素梅 江美桃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林嬋娟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蔡信夫 委員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林美花 顧問 江淑玲 吳文弘 黃永傳 研究員 王美璟 林欣薇 呂秋琴 莊淑芬 黃凱苹 鄭淑芳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六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五七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 政府預算執行控制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預算執行控制之會計處理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預算執行控制之會計處理 壹、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預算執行控制所需之會計處 理準則。 貳、定義及說明 二、預算控制科目:係為強化預算執行控制,用以記載法定 預算、分配預算及預算保留等之會計科目。 參、會計準則 三、政府會計制度,於政府年度預算執行時,須能提供有效之 預算控制功能。 政事型基金 普通基金 四、普通基金於年度進行時須分別於該基金之總分類帳及明 細分類帳中,設置適當之預算控制科目,記載預算之成 立、分配及保留等資料,並隨時與相關會計資料比較, 俾瞭解與控制預算執行狀況。 五、普通基金記載預算成立、分配之預算控制科目入帳金額, 應與法定預算科目金額相符,或能勾稽相合並適當說明 其關聯性。
六、普通基金支出預算執行,應於發生契約責任時,按未來 須支付金額,先行作預算保留紀錄,以確保支付責任之 履行,並於實際支付或發生應付款項時再予全部或部分 沖銷。 七、會計年度終了時,普通基金之預算控制科目應予結清。 有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之支出預算保留部分, 應列為基金餘額之限制用途處理。 八、轉入本年度繼續執行之預算保留數,仍應作預算控制, 有關支出預算保留部分,並應於年度開始解除基金餘額 之限制用途。 其他政事型基金 九、普通基金以外之其他政事型基金,如預算編列型態與普 通基金不同時,其預算執行控制,得採用其他適當方式 辦理。 業權型基金 十、業權型基金之預算執行控制,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公 報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用之 方式處理。 預算執行資訊之揭露 十一、各基金會計報告應揭露預算及其實際執行結果之比較 狀況,其相關資訊並應納入政府會計報告中。
肆、附 則 十二、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以處會字第0九六000七五八0號函發 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預算控制科目:budget accounts 契約責任:obligation 年度預算:annual budget 法定預算:legal budget 分配預算:distribution budget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璋瑤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鹿篤瑾 石素梅 江美桃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林嬋娟 施炳煌 馬嘉應 陳瑞敏 蔡信夫 委員 蔡博賢 鄭丁旺 鄭裕博 賴森本 謝國松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馬嘉應 顧問 江健介 江淑玲 吳文弘 陳維慈 張敏蕾 研究員 周薰蕙 林秀敏 范黛明 曹玉琴 莊枝鳳 陳幸敏 楊秀蓮 萬彩龍 蕭家旗 盧惠伶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六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五七次主計會議通過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 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 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目 次 壹、前 言 貳、定義及說明 參、會計準則 肆、附 則 附 錄
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柒、前 言 一、本公報之目的,係訂定政府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續後評 價及處分之會計處理準則。 二、前段所稱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係指政府對公營事業機構 及民營事業之長期性投資,通常以取得權益證券(如股 票)或以登載資本額方式為之。 捌、定義及說明 三、本公報用語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具重大影響力之政府長期股權投資:係指各政府依法 令規定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者之經營、理 財及股利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含具有控制能力)者。 通常由其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組織、公立 學校等直接持有資本或有表決權之股本之比例(簡稱 投資比例),合共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屬之。其中政事 型基金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者具有控制能力部分, 因未構成母子公司關係,其會計處理方式採與具重大 影響力者相同。 (二)未具重大影響力之政府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係指各政 府依法令規定,由其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
組織、公立學校等對被投資者直接持有之投資比例, 合共低於百分之二十者屬之。但有下列情況之ㄧ者, 通常視為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力: 1.持有被投資者有表決權之股份百分比為最高。 2.指派人員獲選為董事長、獲聘為總經理或其實際經營 負責人。 3.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4.有其他足以證明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事項。 (三)權益法:係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成本入帳後,對被 投資者淨資產或業主權益所發生之變動,包括盈虧及 其他增減項目,應按投資比例予以認列,並以權益調 整科目增減其帳面價值之評價方法。 (四)公平價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在有秩序之交易 中,出售資產所能獲得之價格或移轉負債所須支付之 代價。 伍 、會計準則 政事型基金 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 四、政事型基金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取得時之成本入帳。所稱 成本,係指取得投資而發生之一切必要合理支出(不含 融資利息)。取得時除應依被投資者為公營事業機構或
民營事業,分別將該投資成本數額列為其他財務用途或 一般性支出外,並應同時登載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 債帳。 五、政事型基金以交換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交換日 所取得之換入投資公平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 債帳。換入投資之公平價值無法取得時,得以換出資產 之公平價值入帳。若兩者之公平價值均無法取得,應採 用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入帳。 前項交換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應將其收到現金列為其 他財務來源;付出現金依所取得投資為公營事業機構或 民營事業,分別列為其他財務用途或一般性支出。同時 換入之投資除按其公平價值入帳者外,其投資成本應隨 同收到或付出之現金而增減。 六、政事型基金因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之長期股 權投資,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平價值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 長期負債帳。 長期股權投資之續後評價 七、政事型基金具有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於年度 終了採權益法認列,其結果與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有 增減變動者,應以權益調整科目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長 期負債帳。 政事型基金未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除無公
平價值可稽者採成本法外,應於年度終了按各該投資 之公平價值評價,其結果與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有 增減變動者,應以評價調整科目列入普通資本資產及 長期負債帳。 若被投資者已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通常對 其已不具重大影響力,得不適用權益法。 八、政事型基金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認列被投 資者之虧損,以使對被投資者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 降至零為限,並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以權益調 整科目列為該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之減項。但基金決 定繼續持有者,對被投資者之虧損,仍應揭露之。 嗣後被投資者獲利時,如過去有未認列之投資損失,應 俟彌補後,再採權益法處理。 九、政事型基金採權益法處理之長期股權投資,對於投資成 本與取得投資時按投資比例計算被投資者淨資產或業主 權益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分析其原因,於差異原因消 除年度終了時(如土地於出售年度或固定資產於計提折 舊時)予以沖銷,並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增減 其長期股權投資權益調整科目。 長期股權投資之股利收受 十、政事型基金收到被投資者之現金股利時,應依被投資者 為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事業,分別將該股利數額列為其
他財務來源或一般性收入。其中收到股利係屬清算股利 性質或對投資採權益法處理者,應同時於普通資本資產 及長期負債帳以評價調整或權益調整科目列為該長期股 權投資之減項。至收到股票股利時,僅於普通資本資產 及長期負債帳註記所收股份數量之變動情形,並重行計 算該長期股權投資每股之帳面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處分 十一、政事型基金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應比照政府會計準 則公報第六號「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第十一段 規定處理。 十二、政事型基金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時,除將其售價收入全 數列為其他財務來源外,同時應將出售該長期股權投 資之帳面價值自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沖減之。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方法變動 十三、政事型基金採權益法處理之長期股權投資,如因投資 比例降低或其他原因致未具重大影響力時,應改採本 公報第七段有關未具重大影響力之評價方式處理,並 以改變時之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為新成本。但喪失 具重大影響力係因被投資者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 行重整者,對其破產或重整裁定前,當年度已發生之 盈虧仍應依權益法認列。 十四、政事型基金未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如因增
加投資比例或其他原因,使成為具重大影響力之長期 股權投資時,應改採權益法。 財務報導 十五、政事型基金對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續後評價、股利 收受、移轉、處分及會計處理方法變動等事項,各該 基金應按月將其列入普通資本資產表(或目錄)及其 增減變動表。在編製政府年度會計報告時,應將其列 入普通資本資產總表(或總目錄)及其變動總表,並 將該等事項及相關影響數調整列入政府整體淨資產表 及營運表中。 業權型基金 十六、業權型基金之長期股權投資,除法律或政府會計相關 公報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採用民營事業適 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陸 、附 則 十七、本公報發布後,政事型基金首次採用本公報規定處理 時,對既存長期股權投資,以其帳面價值作為長期股 權投資之投資成本。採權益法者,應將其投資成本與 按投資比例計算被投資者淨資產或業主權益帳面價值 間之差額,一次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以權益 調整科目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增減項目;採公平價值
者,應將其投資成本與該投資公平價值間之差額,一 次於普通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帳以評價調整科目列為 長期股權投資之增減項目。 十八、本公報由行政院主計處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以處會字第0九七000六九八九號函發布。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附錄:中英文名詞對照 權益法: equity method 公平價值:fair value 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素梅 副主任委員 李玉麟 鹿篤瑾 執行秘書 蕭家旗 吳如玉 吳清在 谷萬平 周玲臺 林美花 林嬋娟 馬嘉應 陳萬清 陳高燦 陳瑞敏 黃碧玉 楊明祥 委員 廖繼寬 蔡信夫 蔡博賢 鄭丁旺 謝國松 蕭家旗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專案研究小組 召集人 蔡博賢 顧問 林秀敏 馬嘉應 陳明進 楊明祥 蕭家旗 江靜瑜 李佩華 范黛明 張信一 許庭禎 陳幸敏 黃秋酈 黃凱苹 研究員 蔡冬君 蔡蕙如 (按姓氏筆劃排列)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九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六0 次主計會議通過 本公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 議三讀通過, 並提報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四九次主計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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